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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2-09-09 08:46:21 浏览次数:

鲁政办字〔2022〕9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若干财政政策

为深入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决定》(鲁发〔2021〕20号)和《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鲁发〔2021〕6号),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更加系统集成、精准有效支持山东省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现制定如下财政政策。

一、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和补偿机制

(一)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2022—2025年,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实施节能减排奖惩机制,聚焦大气、水、自然保护区、海洋等重点领域实施生态补偿,激励引导各市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局。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开展黄河流域(豫鲁段)横向生态补偿。2022—2025年,综合考虑黄河水质和山东、河南两省实际,以黄河干流刘庄国控断面水质考核情况为主,开展黄河流域(豫鲁段)省际横向生态补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三)落实完善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2022—2025年,督促指导全省跨县界流域断面落实完善横向生态补偿协议,省级财政对考核断面多、兑现补偿资金任务重的县(市、区),在分配生态环保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四)支持黄河流域湿地生态保护修复。2022—2025年,统筹安排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资金,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推动黄河口国家公园和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提升生物多样性,着力增强黄河生态功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五)开展国土绿化试点示范。支持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动完成济宁尼山区域和潍坊沂山区域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积极争取更多国土绿化项目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推动国土绿化系统治理,提升林业碳汇能力。(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六)落实完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2022—2023年,以各市森林蓄积量、造林面积、生态公益林面积等因素为基础,开展森林生态补偿,补偿资金统筹用于造林绿化、森林抚育和森林资源管护等支出,调动各地植树造林积极性,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七)加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重点支持沿黄25县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环境治理“清零”行动。2025年前,治理任务较重的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完成70%以上;2030年前,全面实现“清零”。推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问题突出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项目,争取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范围,提升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八)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高质量推进沂蒙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打造生态保护修复系统治理“沂蒙样板”。(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九)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合理确定调整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建立健全涵盖国家级重点生态县、黄河三角洲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以及跨区域重要河流、南水北调东线等重要水源保护地的转移支付体系,支持相关地区加强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绩效评价机制,根据环境质量评价结果实行奖惩,引导各地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实施生态文明强县财政激励政策。2022—2024年,每年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高质量发展、人居环境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指标完成情况实施综合评价,按排名确定10个生态文明强县,每县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二、建立健全污染防治投入机制

(十一)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22—2025年,强化资金统筹,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综合运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支持整县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黄河干流及大汶河流域率先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十二)提升重点流域水质监测能力。强化资金保障,支持落实山东省主要河流和湖库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实施方案,创新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运营模式,实现省内河流跨县界断面自动监测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十三)推进雨污合流管网改造。2022—2024年,省级财政对整县制推进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清零”建立分梯次“以奖代补”机制,支持加快实现雨污合流“清零”。(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四)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对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和运行给予补助,支持推进通道城市应改尽改,非通道城市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十五)支持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支持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以新换旧”试点,通过以新换旧、拆解报废、更换发动机等方式推进高排放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和重点水利工程投入机制

(十六)深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加快实施水资源税远程在线监控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调控合理、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更好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提高用水效率,规范用水秩序,促进全省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

(十七)加大节水激励力度。对国家公布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市、区),每个区域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各地对创建成功或复查通过的国家级节水城市或其他公布命名的省级以上节水载体,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十八)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自2022年起,将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补助标准从亩均1500元提高至1950元,并加大对10亿斤以上产粮大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力度,提升粮食综合产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九)支持现代水网建设。2022—2025年,统筹运用水利资金、专项债券等,支持引调水和重点水源、重点调蓄工程建设,实施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等工程,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强化河湖生态系统保护治理,着力构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智慧水利体系。(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建立健全高质量发展支持机制

(二十)大力支持科技创新。聚焦黄河生态环境保护、绿色节能、盐碱地综合利用、耐盐碱植物育种等重点领域,集中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不断加大科技资金投入,推动高能级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加快科技企业梯次培育和创新能力提升,强化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科技支撑。实施科技创新强县财政激励政策,2022—2024年,每年择优遴选10个科技创新强县,每县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二十一)落实高耗能产业结构调整综合奖补政策。省级统筹工业转型发展等专项资金,根据焦化、化肥等行业退出(转移)产能规模,对涉及的市、县(市、区)给予综合奖补,引导企业加快产能置换出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十二)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2022—2024年,综合实施现代农业强县、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财政激励政策,对评价认定的现代农业强县每县给予1亿元资金奖励,对评价认定的3类先行县每县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支持黄河流域农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财政厅)

(二十三)支持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省级统筹交通发展、专项债券等资金,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加密高速铁路网等重点项目建设给予补助。支持打造现代机场群,落实济南机场二期改扩建等重大项目建设资本金补助,推动设立总规模500亿元的机场建设投资基金。支持改造升级公路网,推进国省道、农村公路建设及维护。支持发展水运网,实施京杭运河航道改造和船闸建设项目,推动形成“干支通达、沟通南北”的高等级内河航道。(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二十四)严格实施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按照与绿色发展的相关性,实施差别化财政支持政策,对节能、排污指标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符合绿色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要求等情况的企业和项目,优先列入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排污指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等情况的企业和项目,不得纳入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引导市场主体加快绿色低碳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

(二十五)完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制度。依据资源枯竭城市常住人口、面积、生态环保支出,以及财政困难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的面积、人口等因素,对相关地区给予转移支付补助,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等老工业区经济转型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六)实施财政困难县激励性转移支付制度。2022—2024年,每年对财政困难县上年度县级财源质量优化、基层运转政策落实、财政管理绩效、债务风险防控、财税改革创新、自我保障能力提升等六个方面进行考评,对综合评价得分前10名和单项评价得分前30%的财政困难县,给予分档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七)实施工业强县财政激励政策。2022—2024年,从综合实力、发展潜力、创新活力、绿色动力等四方面,对县域工业经济发展情况实施综合评价,每年择优确定10个工业强县,每县给予1亿元资金奖励,并在专项债券、引导基金、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

(二十八)实施对外开放强县财政激励政策。2022—2024年,每年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综合实力、开放潜力、开放活力、载体建设等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实施综合评价,按照排名确定10个对外开放强县,每县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十九)实施现代流通强县财政激励政策。2022—2024年,每年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综合实力、流通网络、流通主体、创新发展等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实施综合评价,按照排名确定10个现代流通强县,每县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十)实施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2022—2023年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四新”及“十强”产业主体税收增长较快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分档给予奖励;对重点产业中经济效益增长、吸纳就业不减、绿色和可持续发展成效突出的前10名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基础性奖励和最高2000万元激励性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

五、建立健全黄河文化投入机制

(三十一)支持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统筹安排文化旅游领域相关资金,加强黄河沿线重点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支持打造黄河文化旅游带,高水平建设国家文化公园,推动文化文明交流互鉴,讲好新时代“黄河故事”。(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三十二)实施文旅康养强县财政激励政策。2022—2024年,每年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文旅康养综合承载力、核心吸引力、经济影响力、环境竞争力、创新发展力等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实施综合评价,按排名确定10个文旅康养强县,每县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同时统筹财金联动、项目支持等政策,优先向文旅康养强县倾斜。(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六、建立健全资金引导保障机制

(三十三)加大财政资金倾斜力度。强化财政支撑保障作用,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整合国土治理、生态环保、科技创新、水利、交通、基本建设、文化等相关领域资金,充分运用地方政府债券,集中财力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平台、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三十四)支持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省级与相关市政府联合出资,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并积极参与组建国家黄河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优质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十五)支持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省级财政出资发起、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项目,支持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十六)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2022—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为中小微企业确权融资、利用商业汇票代替应付账款、签发供应链票据的核心企业,给予奖励,促进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鼓励核心企业围绕供应链建立信息平台或借助现有第三方信息平台,与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对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的平台,省级财政最高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三十七)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2022年起,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政策覆盖全省所有产粮大县,打破原有全省统一费率格局,按照农业生产风险区域实行差别费率,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完善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

(三十八)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加快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坚持保本微利运营,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尽快实现支小支农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引导担保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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